经查明,张某甲容留卖淫人员卖淫非法获利 14400 元。案发后,张某甲及其家属将非法获利悉数上交。澄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属积极退出非法获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30000 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 11900 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30000 元;将其退出的违法所得 119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卖淫嫖娼是一颗顽固的社会 " 毒瘤 ",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序良俗。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然出租自家房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社会影响恶劣。澄迈县检察院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发现身边有卖淫嫖娼行为,请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