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平日和睦的三兄妹为分巨额赔偿金对簿公堂,法院:平分(2)

2024-10-24 10:23  潇湘晨报

原、被告均未对与其母亲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权利人所遭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按均等原则分割共有财产,原、被告三人各享有赔偿款的 1/3,即原告陈乙、陈丙各应分得 217666.66 元,被告陈甲应分得 217666.68 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

死亡赔偿金作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得到的侵权人的金钱赔偿,并不是死者生前形成,其中包含着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对其逸失利益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可以分配,不能继承。

近年来,该类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分配成为困扰难题,处理不当往往导致感情分崩离析,在分割该赔偿金时,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的分配着重考虑分配主体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等因素,而非机械地进行分配。

在现实中,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分割,彼此之间应当珍惜多年来维系的真情,礼让大于索取,友爱大于私利,彼此理解、看破得失,认识到亲情远比金钱重要,方能从根本上避免矛盾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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