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发生于2015年暑期至2019年四月间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不公开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案情公开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川0504刑初2XX号。
对于一个16岁的初长成女孩子,正处人生中的最美好年华,清澈、秀雅,或安静或活泼,有满世界的宠溺,有向往青春的懵懂,但在泸州却有一个女孩,虽然生于2002年10月11日的她已满二八之龄,那些美好都未与她同行,相伴于她的是近五年、难以启齿的噩梦,噩梦中是继父的一次次兽行。

据公诉书:被告人唐某某系被害人卫某某(女,2002年10月11日出生)继父。2019年4月8日,唐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家中,趁卫某某不知反抗与其不可描述的关系。而被害女孩卫某某详述共被继父唐某某侵占过4次。前三次是在13岁的暑假,趁母亲外出,继父进来后直接把两人裤子除去,然后在(本段内容已大幅删减)女孩腿上留下白色液体,事后继父告知传及他人。后来她告诉母亲,母亲让她离继父远一点。
第四次是在2019年4月8日,同样趁母亲上班,继父来到房间未采用强制手段再行侵入。当晚卫某某对奶奶说痛,奶奶了解到实情后报警。此次卫某某明确表示到不愿意与继父行此事,但当时被压制不能动,期间并未采取任何其它措施。

而这个女孩口中的继父竟非粗野俗夫,而是持有大专文凭,1974年6月25日出生,案发后被警方电话传讯到案,属自首,斑痕证据确凿,自称孽行出于对妻子不忠的报复。
女孩的母亲王某某则称:因担心再婚家庭致女儿被欺,曾询问过女儿,女儿向其诉说被唐某某强压后,其与唐某某对质过,但唐某某表示未发生实质关系,只是出于怀疑其出轨,才以此方式报复,后唐某某对天发誓绝不再犯,予以谅解。至本次案发,唐某某失去自由后,王某某再次签署谅解书,期求唐某某轻罪。
得幸于公诉公审机关,经详细调查还原了案件细情,并针对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作出驳斥:母亲应维护孩子利益,不具备行使被害人谅解行为的权利,因此所出具的谅解书不能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同时强烈谴责案犯唐某某严重践踏公序良俗的行为,但其作案过程并未采取强制手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前该犯似已被严惩正在服刑中,但那个16岁的女孩能就此走出梦魇吗?未来日子里她该怎么面对她"仁心宅厚"的慈母呢?这对禽兽夫妻到底是认知有障碍还是人性完全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