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出轨并生育子女,具有明显过错。苏某在案发前为挽救婚姻、家庭,多次同被害人沟通未果,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苏某自侦查阶段至庭审阶段均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李某家属对苏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某无期徒刑。
妻子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苏某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书显示,苏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首先,苏某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具有主动性,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自首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被害人李某长期出轨,擅自变卖与苏某的共同财产,所得款项用于其出轨与第三者生活,严重侵害苏某的财产权益。被害人上述过错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和家庭伦理,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依法应当减轻苏某的刑事责任。第三,本案系家庭悲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苏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修复。综上,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对苏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苏某用绳子勒颈杀害被害人后,意图自杀未果。路政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现场抓获苏某。苏某无投案意愿及行为,其对路政人员报警情况亦不知情,不能认定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苏某构成自首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次,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出轨并生育子女,具有明显过错;苏某认罪、悔罪;被害人家属对苏某予以谅解等意见属实,原判已予采纳,并根据苏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苏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存在过错,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苏某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