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法律视角
对于这起纠纷,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波律师指出,钢厂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所收的产品即使质量不合格,也应该退还出售人,钢厂是民事主体,并非执法单位,没有权利没收他人财物。"刘波律师强调。
他进一步解释:"废旧铁丝压块货主和钢厂属于民事买卖合同关系,货主有权要求钢厂退还货物,如钢厂不退还,货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废钢回收行业,掺假问题确实屡见不鲜。据兰格钢铁网报道,一些不法商家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会采用各种方式掺假,如在铁管中掺杂废钢渣,或在压块中掺杂火烧铁、土等。
04 进展与压力
就在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张瑞井透露,当天晚上赤峰中唐特钢的户头主动联系她,表示愿意积极解决问题。
然而,这一看似积极的进展随后出现了新的情况。
昨天卸完车后,对方要求张瑞井删除反映情况的稿子,并表示如果不删除稿子,问题将无法得到解决。
张瑞井感到十分困惑:不停,让她要求我删除稿解决问题
这种以解决问题为条件要求删稿的做法,让本已看到一线希望的纠纷再添变数。
截至目前,那35.77吨铁丝压块仍被扣在中唐特钢内。
张瑞井的经历并非个例,在废钢回收行业,类似"厂规"大于法的做法时有发生。
派出所民警以"钢厂有厂规"为由表示协调不了,建议她去法院起诉。
而对张瑞井来说,无论未来采取哪种途径维权,这场纠纷都已经给她上了深刻的一课,在民事纠纷中,任何企业都无权充当执法者。
明天我们将公布录音,以及相关资料。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