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关于社保的新闻很多,不少人说社保新规发布,从9月1日开始所有人都要缴纳社保了。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不存在所谓的社保新规,但的确是有一个规范性文件从9月1日起施行,而且与社保有关。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有21条,其中第19条明确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这句话引发了近期关于社保的热议。
但凡对政府部门职能有那么点了解的人应该知道与社保有关的规定不归最高人民法院管,一般是人社部牵头制定部门规章,位阶再高点的是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把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归纳成一部司法解释,社保是里面的一块内容,还涉及其它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内容。
所以"9月1日起社保新规实施"的说法本身是有问题的,没有社保新规出台,只有一部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只不过里面有几条内容与社保有关。
那么为什么要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提上这么一嘴呢?因为现实里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为其缴纳社保,实践中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规模的民营公司为了省钱不缴纳社保,同时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
大部分员工觉得既然自己签了承诺,那么就相当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不会再在社保问题上纠结,更不可能去告公司。不过,一些懂法且比较较真的员工依然会去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拿出员工签署的"主动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为自己辩护。
仲裁委员会会支持谁呢?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早就将这种承诺认定为公司的"霸王条款"、视为无效协议,支持补缴社保或让公司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主动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长期以来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免责,不是说今年9月1日起才这么做。
很多时候立法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一些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实施,形成规范性的文字表述则在一段时间以后。就比如"主动放弃缴纳社保"是无效的,好多年前就是这么判的,现在才正式写入司法解释而已。
"辟谣"结束,深入聊聊全民缴纳社保的事情。说是全民也是不精准的,应该说是全体城镇职工,不管是在什么类型的单位、企业、机构工作,都要缴纳社保,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主观意愿均无法改变。
机关事业单位、央国企、外企、大型民营企业利润高、合规性要求强,一般都是按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不缴社保的重灾区出现在中小民营企业。
在这些企业里经常会有一个很神奇的景象,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因为这么做每个月到手的钱可以多一些,企业自然是乐得如此,它们可以省下更多的成本。
以上海为例,即便按照现在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五险一金",员工每月需要承担910元的费用,单位则在工资之外每月再掏2033元。
如果一位员工的缴费前月薪是5000元,那么在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每月实际到手4090元,单位每个月花在其身上的人力成本是7033元为,中间的2943元为"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
不缴社保的话,员工每月到手5000元,单位实际支出5000元;单位为了鼓励和"奖励"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可能愿意多给500元的工资,那么这位员工每个月可以拿到5500元(忽略个税),单位支出5500元。看上去是不是有点"双赢"的意思?
这个例子体现了部分员工排斥缴纳社保的经济逻辑,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少,宁愿到手的钱多一点。如果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也由单位承担,我想大部分员工是愿意缴纳社保,只是单位的用人成本更高,上面的例子中接近每月8000元。
因此,根本性的问题是还是在钱上面。
当下的情况是企业整体利润下降,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利润和现金流压力更大,这意味着从不缴纳社保到缴纳社保的过程中企业势必会将部分增加的成本分摊到员工身上,以降工资的形式体现。上面例子里的员工在缴纳社保后可能每月的到手收入连4000元甚至3500元都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