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以上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或者变更。即使劳动合同中出现员工愿意自行缴纳社保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极越汽车以员工"自费""自行"之名,逃避法律的刚性要求,可能是降低经营成本的权宜之计,但是,此举也给员工带来了损害劳动权益的风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介入,予以纠正。
极越汽车曾由两大知名企业控股,也算是"含着金钥匙"出生,公司高管不应该对基本的法律常识一无所知。此时如此任性,大概是觉得反正已经"山穷水尽",再怎么折腾也不会付出更多实质性代价,毕竟他们还在给员工"画大饼",执法部门不会要求太严格。其实,这也是"我弱我有理"的想当然看法。
困难企业固然要努力自救,但是实在经营不下去,也不一定非要拉着员工"一条道走到黑"。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裁员或者破产都是可选项。对有理想有能力的企业家来说,企业破产也未必是创业的终点,只要坚守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将来也许还会东山再起。一旦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就很难获得触底反弹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