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石林,19岁女生准备考驾照,晚上跟着教练熟悉考试场地。岂料,教练摸了女生的背部,还通过拉女生手腕走路等方式,故意触碰女生的身体。事情发生半个月后女生报警,结果悲剧了,教练被行政拘留7天。女生又将教练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院这样判
近日,由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件,案件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女子孙某19岁,准备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男子周某是孙某的教练。
2024年12月15日,孙某为了提高考试的通过率,在周某的带领下,孙某提前熟悉考试场地。
没想到在熟悉场地过程中,周某在没有经过孙某的同意之下,就把右手伸到孙某羽绒服帽子下去摸孙某的背部。
不仅如此,周某还通过手腕孙某的手臂等方式,触碰孙某的身体。
考虑到当天周某已经喝酒,且第2天还要进行考试,孙某并没有报警,直到事情发生后的半个月,孙某才选择报警。
结果悲剧了,经警方调查后,周某因猥 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7天。
事后,孙某又将周某起诉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周某仅仅是摸了孙某的后背,为什么就被认定为猥亵他人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是未经他人同意,采取言语动作等行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就属于猥 亵。
警方认为,周某作为驾校的教练,再带领孙某熟悉场地时,用手摸孙某,后被触碰孙某的身体,这些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社交活动的肢体接触,应该构成猥 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L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虽然周某已经被行政拘留7天不过,孙某依旧有权索要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周某的行为给孙某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并产生了一定的心理阴影,对于孙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孙某是有权提起民事赔偿的。
第三,法院这样判!
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当然,并非孙某要求赔偿多少,就能获赔多少,依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机动车培训教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方式触碰孙某的身体,已经构成对孙某实施骚扰。
孙某请求周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被侵权人产生的后果,判决周某赔偿孙某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