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出手”!中方对美日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

2024-10-15 11:52  参考消息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氢碘酸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