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未经许可提供免费下载国家标准,其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被罚15万

2024-07-24 09:24  中国知识产权报

​销售标准文本,当心侵权

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标准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理的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质量标准公司)与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美特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山东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国家推荐性标准具有版权,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认定质量标准公司享有涉案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他人实施侵犯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起诉维权并获得赔偿,同时认定富美特公司在未取得质量标准公司的授权而实施的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的15万元赔偿。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标准引发纠纷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国际上,标准都是以文本的形式获得版权保护。在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标准版权归属于发布单位,其中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仅由出版单位享有出版权,并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免费公开。质量标准公司是质量标准领域综合服务提供商,年出版标准、计量技术规范5000种,在业内拥有一定知名度。

2022年,质量标准公司发现,"食品伙伴网"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富美特公司未经许可在"食品伙伴网"传播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并提供免费的阅读和下载,除开发运营涉案网站外,还开发"食品伙伴网"微信公众号以及"食品伙伴"APP程序传播标准内容。质量标准公司认为,该行为扰乱了国家标准的出版传播秩序,也涉嫌侵犯了质量标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后,质量标准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富美特公司起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烟台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富美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800余万元。

富美特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是一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食品行业服务公司。对于该案,富美特公司认为,标准是否拥有版权,应当是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分析,而不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实上,由行政主体使用国家财政经费制定,通过行政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中典型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质量标准公司所起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均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公告"这种公文形式发布。因此,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受版权保护。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