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涉及刑事与民事公益诉讼,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参与,办案过程中,上饶检察机关奔走4地调查取证,经专家论证6次,经过庭前会议2次,在《检察日报》发出诉前公告,并根据专家意见,提出了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评估费用等诉讼请求。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刑事诉讼判决
被告人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