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与14岁女孩发生关系,要不要批捕判刑?警方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没有获得检察院批准,申诉两次也被驳回。
先看一下事实经过,3月12日凌晨,驻马店市新蔡县一所乡镇初中宿舍楼,14岁的可心和同班13岁的小丽从二楼用绳子降到一楼,随后翻墙和前来接应的三名成年男性史某、张某以及司机一起开车去了县城。
五人在广场上转了一会后去了宾馆,随后又去了酒吧,几个人喝了24支小啤酒。可心喝了一瓶,小丽喝了两瓶。
喝完酒后1点多,五人又回到宾馆,司机走开后,小丽去卫生间,张某脱下可心衣服与其发生关系,史某又与可心发生关系。二人都带了安全套,张某还服用了壮阳药物。
3点左右,张某、史某叫来司机准备送两人回学校,小丽胃疼,张某、史某陪小丽去买药,留下司机与可心在房间,司机承认与可心发生关系,可心不愿意承认与司机发生关系,警方在现场也提取发现了司机的分泌物。
随后,可心与司机下楼,在一楼与小丽三人汇合,开车去学校,可心、小丽翻墙进学校,躲进女厕所,5点多宿舍开门后,二人溜进了宿舍。二人约定只要老师没有发现,都不说翻墙外出的事情。第二天宿舍同学向老师反映了可心二人外出的事情。
可心被史某、张某引诱外出的原因是在学校被同学霸凌,可心几次被同学逼迫跪下打耳光,史某称可以帮她摆平,没有人敢欺负她。
案子第一个关键点是可心是不是愿意的,如果不是自愿的,那就是强奸罪。虽然可心说不愿意,"用脚踹过",没有呼救,但是她明显没有表现出抗拒的意思与证据,小丽就在卫生间,也没有听到任何呼喊或者抗拒的声音。
在房间时,史某用手机打字问可心能不能与小丽发生关系,可心打字回复小丽不满14岁,还没有谈过朋友。而可心在14岁生日时,与学校大她两岁的同学发生过关系。
并且,可心后来回学校还与小丽约定,不说出翻墙外出的事,如果可心当时不愿意不能反抗,那么事后依然可以报警向老师家长反映实情,但是可心却要隐瞒整个事情,可见,强奸的证据不足,可心还是被引诱愿意与三个男子发生关系。
第二个关键点是20多岁的张某、史某定性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恰当的。二人早就预谋与可心甚至小丽发生关系,张某还服用了"伟哥",可见,二人有犯罪的预谋,并且在房间里三人在场先后与可心发生关系,实施了犯罪行为。
可心是14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史某利用她心智不成熟引诱她聚众淫乱,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301条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从重处罚。
所以,张某、史某属于从重处罚的聚众淫乱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该批捕,顶格判刑是5年。因为二人虽然有与未满13岁的小丽发生关系的预谋,但是没有实施,说明二人不是极其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可以酌情减轻。
张某提供了租住的房间,又是第一个与可心发生关系,并且服用伟哥,判刑3年比较合适。史某与可心认识了4、5个月,与可心联系策划整个爬绳子翻墙进出校的过程,也负有主要责任,可判刑2年。
可心事先并不知道也更没有预先与张某、史某约定三人共同发生关系,尽管她默认二人对她的侵犯行为,只是心智不成熟被动引诱同意,不具有为追求刺激进行聚众淫乱的主观犯罪故意,所以,可心不属于聚众淫乱犯罪行为。
司机是在张某、史某与小丽出去后与可心二人单独相处时发生关系的,可心一直不愿意承认与司机发生关系,说明司机没有违反可心意愿强奸可心,尽管有与可心发生关系的事实,一不算强奸,二不算聚众淫乱,因此,司机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