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破裂、同居多年 彩礼需要全额返还吗?专家这样说(2)

2026-06-04 14:37  太平人民法庭

02

案件审理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梳理。双方对于刘某给付的50000元款项性质无任何争议,法院依法认定该笔钱款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属于法定可酌情处理的彩礼范畴。

结合本案具体实际,法院综合考量多项核心因素: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二是女方曾有早孕人流的孕育经历,存在一定身心损耗;三是彩礼给付至婚约解除的时间跨度,且部分彩礼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同时充分兼顾本地彩礼习俗和婚恋纠纷裁判惯例。

法院最终判决:高某向刘某返还彩礼款15000元,目前该判决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03

法官说法

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婚嫁习俗,其给付的核心前提是双方顺利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具有极强的附条件赠与属性。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未登记结婚的情形,都需要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具体返还与否、返还比例多少,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定,杜绝"一刀切"裁判。

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