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见不得光"的同居,换来猝不及防的死亡。
男子与情人发生关系后当天猝死在其出租屋内,家属怒告情人索赔37万元,理由是非法同居、见死不救,要求她为死者负责。
可法院却认定情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判赔3万元精神抚慰金,并追回了男方婚外赠与的钱款。
法院是如何裁定非法关系背后的责任的?

2023年10月19日下午,陈某来到王某在安庆市大观区租住的住所。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当晚同床共眠。
凌晨时分,王某听到陈某发出异常鼾声,发现其翻白眼、口角流涎,立即叫醒自己儿子并拨打120。
医护人员赶到后检测心电图,陈某已无生命体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推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王某随后又报警。
陈某的家属将王某起诉至安徽岳西县人民法院,索赔3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王某与陈某非法同居,严重破坏家庭,且未尽救治义务,应对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法院查明,陈某系已婚身份,与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从2023年8月起,陈某曾多次在王某住所内居住,构成事实上的非法同居。
王某明知陈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亲密关系,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所规定的婚姻家庭伦理秩序。
尽管非法同居并非刑事犯罪,但在民事责任中,若该行为对他人造成实际精神损害,仍可依法追责。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王某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和家庭美德",对陈某妻子及家庭造成情感上的伤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这场死亡,到底是不是王某造成的?
法院在细致审理中发现,从10月6日至19日短短两周时间内,陈某共计七次前往诊所就医,接受输液治疗,主诉包括感冒、发烧、咳嗽等症状。
王某在警方笔录中也提到,陈某常年身体不好,曾做过胰腺手术,术后经常腹痛呕吐,还患有甲亢,一直服药控制病情。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明确写明,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法院据此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的死亡与王某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猝死是他自身健康状况引发的突发事件,不是王某直接行为导致。"
其实早在2023年初,陈某妻子就曾起诉王某。理由是陈某曾以赠与名义,向王某转账31万余元,该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判定,陈某赠与王某的33,048元行为无效,王某需要返还。
法院认为,在非法同居关系中形成的赠与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不论是出于感情维系还是其他动机,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共有财产对外赠与第三者,未获得配偶同意的,均应认定为无效。
这也为后续王某被判精神赔偿提供了基础逻辑支持。非法关系下的金钱往来与精神侵害,都不被法律认可。

另一个被忽视的重要细节是,王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采取了急救措施。
她不仅叫醒儿子配合施救,还于0时2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在医护人员到达后,又于0时49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法院记录显示,王某与其儿子在陈某昏迷后实施了人工呼吸与心肺复苏,尽力采取补救措施。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与陈某关系不当,但在突发事件中,其行为并未表现出故意、放任或重大过失,不能认定其存在"见死不救"或"延误救治"的主观恶意。
这也成为法院不支持高额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终,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陈某死亡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驳回37万元的索赔主张。
但同时指出,王某在明知陈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长期与其非法同居,损害了陈某配偶的情感权益,构成精神侵权。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酌定王某赔偿陈某家属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未就刑事责任进行任何追究,也未认定王某在医疗延误或猝死中存在过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忠诚、互助、和睦,禁止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非法同居一旦引发家庭伤害、财产纠纷或精神损害,法律将依法追责。

本案中的王某,虽未因死亡承担责任,但因干扰婚姻关系、违反社会伦理,仍要面对法律后果。
"情感自由"并不是"行为无责"。在婚姻制度下,法律对家庭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在财产分割,更体现在对道德秩序的维护。
没有法律承认的感情,终究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