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此案提起公诉关键和量刑依据:
性侵案取证难是共识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律师分析此案件性质表示:根据被害人小梅母亲,这位刘某涛继女对梅子犯下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由于刘某涛是谙熟法律的警务人员,所以说本案的性质和社会影响都极为恶劣。
据小梅母亲所称,刘某涛至今未予认罪,为什么能够提起国家公诉?万淼焱律师指出,性侵案取证难是共识。但性侵案取证难的共识,导致很多受害人丧失了提起控告的信心,也成了一些虚假指控者推脱诬告陷害责任的借口。
在本案中,刘某涛猥亵小梅的事实,却是有他本人在离婚前对李女士亲笔写下的承诺书来作为坚实的证据。刘某涛对2015年8月16日猥亵梅子的承认,在证据规则中被称为书证。通过这份书证,至少可以确认到刘某涛猥亵尚未成年的梅子的一次犯罪事实。
于是,经过侦查,检方结合了被害人梅子的陈述、李女士及知晓梅子被侵害的其他证人证言,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验等,认定了刘某涛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对未满14周岁,也就是尚处于幼女阶段的猥亵儿童犯罪事实,以及在梅子满14周岁以后的3次猥亵。
也许会有人问,既然刘某涛只书面承认了一次猥亵,为什么可以定性为多次?这就涉及到我国刑事司法中,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反向构建证明体系。简单地说,是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结合其他客观的辅助性物证,以及确定不是撒谎的证人证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后,即可认定犯罪事实成立。排除合理怀疑,我认为是刘某涛的辩解无法在逻辑和事实方面成立,或者其根本提不出合理的辩解理由。
为什么刘某涛只针对梅子一个人犯罪,却被控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两个罪名?万淼焱律师表示,这涉及到刑法罪数的专业问题。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侵犯时,所涉罪名以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进行划分。若犯罪人触碰了未满十四周岁这道对儿童特殊保护的法律红线,就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针对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即便被害人仍然未成年,也构成强制猥亵罪。
刘某涛虽然只针对梅子一人犯罪,但他对幼年梅子的侵犯中涉及到了儿童需要特殊保护这个法益,所以需要将猥亵儿童罪单独判罚,与对十四周岁以后的梅子的强制猥亵犯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我认为总刑期应当在十三年至十四年之间。"万淼焱律师列出自己的判断依据:
1、刘某涛对儿童时期的梅子的猥亵犯罪,按事发时的1997《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从重处罚。既然多次,而且是具有抚养义务的继父对继女,并且刘某涛还身为人民警察的知法犯法,所以应当顶格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2、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明的刘某涛在2015年至2021年对梅子的三次猥亵犯罪事实,横跨了梅子未成年到成年期间,也是性质非常恶劣,按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十五年。结合本案中需要对1997《刑法》中关于猥亵儿童犯罪法定刑偏轻的立法缺失进行弥补,对刘某涛的强制猥亵罪名,可以判到十年。
3、按《刑法》第六十九条确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刘某涛应当在两个罪名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因此刘某涛的实际获刑会在十三年至十四年之间。
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另补充道,刘某涛作为民警,除了面临刑事处罚外,还需接受其他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处分。
如何理解李女士多年以来明知女儿遭受刘某涛的侵害而不报案?梅子的心理创伤如何走出?对此,万淼焱律师表示,在受理的案子中也碰到过类似的母亲明知女儿遭受丈夫或者前夫的侵害却选择心怀『这个男人不见得这样坏』侥幸当驼鸟的情况。这些妈妈们,却都有着极为相似的苦衷,归纳起来就是一点:害怕失去了男人所提供的物质生活来源或者家庭的完整性。
梅子的『讨好型人格』,是日积月累造成的。她从小经历了父母离异、继父侵害、再为了她认为的妈妈和弟弟的幸福回到生父家,于漂泊中长大。在自己上班后又反过来保护妈妈。梅子的修复将会是个漫长的过程,但是,相信她有能力。这回刘某涛被送上审判席,离不了长大成人的梅子在巨大创伤中的坚持。"想对梅子说,你已经强大把欺负你和妈妈的恶魔送进监狱了,现在可以试着关灯睡觉,于暗夜里拥抱那些个饱含不同年龄段的泪水却孤单无助的你自己了。"万淼焱鼓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