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娶的越南新娘没1个月跑了

2025-10-23 11:03  头条

法院最后驳回了温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是这么回事:温某花了12.6万元请一家婚介帮忙找越南女子结婚,结果婚介当场把能退的4.6万元退给了他,但那剩下的8万元,法院认定应当由案外人周某返还--公安机关在处理时,周某也承诺过要承担这部分。法院还认定,这家婚介是以营利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违反了管理规定,相关中介合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温某不能再把那8万元追到婚介头上。

时间线和细节都在卷宗里。事情起始于2017年5月,温某去找了这家婚介,说明想找一位越南姑娘结婚。婚介开价,要他付12.6万元作为介绍费,双方还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上写得挺明确:一年内女方如果离家出走,婚介得退10万元;如果女方因不符合中国法律被遣送回国,相关费用也由婚介负责退还。听着像保障条款,但法律并不只看字面。

没几天,那位越南女子就离开了温某,联系不上。温某去派出所报了案。民警介入后和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把人找到了,确认她并非婚介直接从越南接来的,而是通过一个叫周某的第三方、中间人,再经一名越南男子介绍来到上高,最后由婚介撮合给温某的。找到人后,出入境管理大队按规定把她遣送回国。

关于钱的去向有清楚记录:12.6万元被拆成两份,周某拿走了8万元,婚介拿了4.6万元。公安机关调查时,在场协调,婚介当即把手上的4.6万元退给了温某。那8万元,因已被周某分得,公安处理时是由周某承诺返还。温某不服,就把婚介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婚介再把那8万元补上来。

法庭查证了分账事实和责任链条。重点在于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国家有明确文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婚介是以营利组织这类活动的,属于被禁止的范畴,基于这种行为形成的合同依法无效。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双方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或折价补偿,但谁实际得了钱,谁就承担返还责任。既然8万元已到周某手中,并且公安机关调解时确定由周某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就没支持温某要求婚介继续返还这笔钱的诉请。

庭审里对每个环节都做了梳理:付款时间、承诺书条款、越南女子离开的具体天数(不到一个月)、公安介入把人找到并遣送回国、分账具体数额、婚介当场退回的4.6万元、周某在公安介入时的返还承诺。每一项都有证据对应,法官是靠证据链和法律规定来判断的,不把情感因素当成裁判依据。

公安机关在这个案子里的作用很关键。温某报警后,派出所承担初步侦查,出入境部门配合调查确认人身身份和入境情况,最后按程序把该女子遣送回国。与此同时,公安也对款项流向进行核实,促成婚介当场退款。可以说,警方既处理了人身问题,也把财务线索捋清了,这直接影响了后续民事责任的划分。

法律依据不是凭空说的。国家相关文件明确禁止设立涉外婚介机构和以营利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个人也不得采取欺骗手段对外介绍婚姻。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定,为法院处理无效合同下财产如何返还提供了法律支撑。法官据此判断后,认定婚介的合同无效,但对已经被第三方取得的财产,责任应由实际受益人承担。

案子里有几个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点。承诺书写得再好看,也改变不了交易本身的违法性;合同当事人签名并不等于法律认可那场交易的合法性;钱的流向决定要向谁主张权利--不是签合同的机构一定要对所有款项负责;公安介入并促成退还,常常在事后纠纷里起决定性作用。换句话说,民事追偿要看证据链,而不是只看合同文本的好坏。

当事人动机也在案卷里有所体现。温某是真心想成家,愿意花钱找人;婚介是把这当成生意来做;周某和那位越南男子则负责引介环节。短时间内这几方的利益发生转移:款项从买方到婚介再到中间人,人员从本国到境外再回来,然后被遣送。法律只管合规哪一块,哪笔钱该退给谁,这样的逻辑把情感因素切分开来。

如果换成其它情形,处理结果可能会不一样。例如,如果婚介没有当场退回4.6万元,或者那8万元没有被周某拿走并承诺返还,温某向婚介的请求就可能会有另外的法律路径。案件的转折点就是证据链里那几笔账和几次现场记录:付款凭证、承诺书、公安调解的笔录、出入境记录、当事人口供,这些一项不全,案件走向就能变得复杂。

裁判文书里把整个金钱链条写得很清楚:温某付了钱--婚介收了款--婚介和周某分账--公安调解婚介退回4.6万--周某承担剩余返还责任。只要把这串账还原出来,责任分配就能按事实来划分。听起来像账务问题,但核心是法律合规和管理规定在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