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刘某立即删除所有涉及陈某的相关内容,同时在其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短视频平台个人主页,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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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还判决刘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7000元。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陈某未经车主同意骑走他人车辆的行为存在不当,但陈某年仅9岁,认知尚不成熟。刘某虽可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但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注意方式方法。
在出警民警已告知双方不得有任何过激言行的情况下,刘某仍作出上述侮辱、贬损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对陈某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了陈某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综合考量事件起因、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