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过程中,承办该案的法官和调解员耐心聆听了双方的看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法说理。
"针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该案案情,法官继续解释道,事发时谭某夫妇一起外出遛狗,对案涉犬只具有支配和管理地位,但却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约束,致使犬只失去管束朝陈某某方向奔跑,导致陈某某在避让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涉案犬只虽未对陈某某实施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一般市民在遇到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逼近时,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案涉犬只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谭某夫妇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陈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释法,涉案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了更清晰的认知,对立情绪逐渐平缓,谭某夫妇表示愿意主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随即,法官组织双方就诉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损失进行了核算。同时,结合交警部门就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林某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谭某夫妇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了明确。其间,陈某某的家属对赔偿金额作出一定让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夫妇向陈某贵等4人赔偿4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书业已生效,案件审理工作落幕,但给我们留下了思考。如今,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其在增添生活乐趣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卫生、安全等方面影响。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损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等应深刻认识饲养动物所应负的重要责任,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文明饲养,强化对饲养动物的管束意识,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切实保护好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