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林某、徐某与福州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林某以其名下福州市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徐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因二人未偿还到期贷款,福州某银行将林某、徐某诉至法院。

林某称,2013年,朋友徐某以他名义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他名下,房屋首付及月供均由徐某支付,交房后一直由徐某使用。之后,徐某为筹集经营资金,让他以该房屋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由徐某本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林某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产。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有购房手续及抵押贷款手续均由林某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文件上均有其本人签名确认。林某虽主张其与徐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林某是否实际使用房屋,不影响其作为登记权利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林某作为登记所有权人,以其名下房产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银行依法取得抵押权,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当林某未能按期还款时,银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最终,鼓楼区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名买房"看似是亲友间的互助行为,实则隐藏巨大法律风险。对出借名义者而言,一旦将身份信息借予他人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当实际购房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出借人将直接面临银行追索,不仅可能财产受损,更会影响个人征信。对实际购房者而言,"借名买房"同样风险重重,可能面临房产被出借人处分或设置权利限制的风险,难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官提醒:购房者应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购房需求,切勿采取"借名买房"等方式规避相关规定。亲朋好友间的情谊弥足珍贵,但涉及房产交易、金融借贷等重要事项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依法依规办理。同时,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也应加强对抵押物实际权属情况的审查,防范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