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该为此担责?
法院:球馆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责任的认定,在原审判决中,猫的投喂者肖某承担赔偿责任,球馆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再审中,对于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原被告三方依旧各执一词。
经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养猫的情况下,长期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窜入球场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在监控损坏后未及时修理,致使本案事发经过难以客观还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先生的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作为专职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经常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猫的生活行动习惯,显然给球馆内的运动环境引入了危险源,对吴先生的损害同样具有一定过错。
关于吴先生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中吴先生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动物突然窜入场地导致损害,超出了吴先生的合理注意范围。同时,两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吴先生自身存在其他过失。据此,吴先生的损害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形。
专家:探索特定场所
安全保障机制
随着流浪猫数量的增加,流浪猫问题也逐渐凸显,成为社区治理的一大挑战,如何平衡人与猫之间的和谐共处,实现有效的流浪猫治理,成为摆在基层的一道现实课题。
"流浪动物所引发的环境、卫生问题以及伤害性事故,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尤其在社区、公园等场所内最为多见,引发不少投诉。"
被投喂的流浪猫。图源网络
上海社科院彭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目前,上海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流浪狗进行原则性管理,对流浪猫的管理以及流浪动物的收容救助存在一定的法律和政策真空,无专门机构负责,大多靠公益组织自发行动,效果不佳。
因此,彭辉教授建议,从源头治理上,应当建立统一的流浪动物管理办法,从立法上让流浪动物的管理全周期有法可依。"但并不见得为每一种流浪动物都立法,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
同时,彭辉教授还从"踢猫效应"上延伸谈到,探究流浪猫治理的根源并不在于猫本身,而在于治理的人,"因此应当在软法治理之下进行自治,比如在小区里将流浪猫狗管理的细则吸纳到住户手册,形成公约守则,探索出一套针对特定场所的流浪动物安全保障机制。"彭辉建议。
"在无行政规范的情况下,通过这样有导向作用的判例积累经验树立规则,对于社会探讨流浪猫治理问题是一个比较好的路径。"孙维飞教授谈到,比如通过此次判决,对于流浪猫出现在公共区域内,对应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了明确。
而从解决流浪猫伤人这一根本问题出发,孙维飞教授认为,从源头上,饲养人存在擅自使其流浪、擅自丢弃甚至虐待的行为需承担责任,而对于公共区域的管理人来说,为了安全起见,可以给予一定的权限采取相应措施。
记者手记:
"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维护司法公正
从原审到再审,从投喂者判赔24万,到球馆承担主要责任,此次案件受到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不仅仅在于案件本身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上的特殊性。
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下案件可以启动再审?谁可以申请再审?启动再审,又是否有时效?对此,孙维飞教授给与了一定的普法。
孙维飞教授表示,一般情况下,启动再审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的,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相应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极个别的情况下,是院长主动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存在一定问题情况下主动介入,提请再审的。"
孙维飞表示,像踩猫案就是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在实践中这一情况比较少见,把握上比较严格慎重,通过这一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