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分手时,因索要所赠财物推倒女方致骨折(2)

2026-09-07 14:04  河南日报

判决书显示,女方陈某(化姓)生于1949年,男方李某(化姓)生于1946年。李某在庭审中称,两人年轻时曾交往,分手后各自成家。后来双方均已丧偶,李某主动联系陈某,希望重新结伴生活,之后两人重新确定恋爱关系。

相处一段时间后,李某认为陈某对其态度逐渐冷淡。2024年3月14日8时许,他前往陈某家中询问两人是否继续交往。陈某表示不再继续后,李某要求其返还此前赠送的财物,遭到拒绝。

法院查明,李某随后进入陈某房间,准备自行取走相关物品。陈某跟随进入后,李某将其拉出房间,并在客厅将其推倒在地。陈某起身走到屋外呼救,李某仍跟随其后。陈某返回门口时,又被李某推倒一次。

陈某随后报警。经鉴定,其右腕骨骨折,构成轻微伤。2024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认定李某实施了故意伤害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违法行为,对其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李某已年满70周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李某未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但缴纳了罚款。

此后,陈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衣物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23041.66元。李某则称,双方因分手及返还财物发生争执,但陈某系自行倒地,并表示愿承担合理损失的70%。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双方存在感情及经济纠纷,也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陈某并未主动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结合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认定被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认定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李某赔偿女方陈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及代理费等共计19014.30元,驳回女方陈某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