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王和小李是同班同学。
小王从小张手里拿到了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他没自己转,而是建了个微信群,把小张他们拉进来"吃瓜"。
小张把视频照片发进了群。群里越聊越热闹。有人转去了别的群。校园"表白墙"上,小李的名字和照片被翻来覆去地讨论。
没两天,全校都知道了。
小李开始焦虑、抑郁,整夜睡不着,课也上不下去。最后,家里给他办了转学。
小李和父母把这事告到了法院。北京四中院终审认定:小王虽然没亲手发视频,但他建群、放任传播,侵害了小李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判决小王和他的监护人赔礼道歉,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医疗费和律师费4000余元,一共2.4万余元。
没发视频的群主,为什么也要赔?
估计不少人看到判决,第一反应是:视频又不是他拍的,也不是他发的,凭什么?
凭这一条--建"吃瓜"群,本身就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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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小王拿到视频,其实有两个选择:删掉,或者交给老师家长。他选了第三条--建群,拉人"吃瓜"。
法院的认定很明确:群主对群里有管理义务。群里传违法内容,你看见了不管,责任就落到你头上。
你不发视频,但你搭了台子。散场的时候,你也要买单。
2.4万里有2万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钱怎么算的?
没挨打没受伤,这2万块精神损害,从哪来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不是空话:一个高中生,隐私视频在全校传开,课没法上,人被逼到转学。这还不叫严重?
这案子里,法院还放了一句话,比2万这个数字更值得记住:涉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一般标准上适当提高。
道理不复杂:同样的伤,落在大人身上,可能扛得住;落在孩子身上,可能就是一辈子。所以法院把标准抬高了。
转发的、起哄的、建群的,谁也别想"隐身"
这案子里还有个信息:小张被另案处理。小王被追责。群里转发的其他人,也跑不掉。
网络侵权有一条完整的链:
- 直接发的:侵害隐私权、肖像权,第一责任人;
- 建群拉人的:提供平台、组织围观,管理失职要担责;
- 转发的:每转一次,就是一次新的公开,侵权一直在发生;
- 起哄骂人的:辱骂、贬损的言论,另行构成名誉权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写进了原则里。法院判这类案子,定的就是这条调子。
责任怎么分?法院看的是每个人在这件事里的份量。建群的、转发的、起哄的,份量不同,责任不同,但谁都躲不掉。
给你的三条法律建议
如果这事落到你或孩子头上:
- 先存证据。截图、录屏,把群聊记录和时间一起存下来。别急着退群,别删记录--那都是证据。
- 找平台。向微信、抖音投诉举报,要求删掉侵权内容。
- 报警或起诉。情节严重的报警;民事上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证据越全,赢面越大。
给家长:
别光盯成绩。孩子手机里那些群、转发的视频、随口一句"玩笑",都可能是别人一辈子的伤。多问一句,多管一步。
给学校:
法治教育不是背法条。是让孩子知道:别人的隐私,不是你的谈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