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的妻子,仍然大胆追求对方,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其共同生活、旅游,最终导致对方婚姻家庭破裂。
检察机关以其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最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发生在山东无棣县的一件破坏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
男子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
仍大胆追求,并同居
当事人魏先生为海军四级军士长,因为服役的原因长期在外,在一次回家的时候偶然间发现自己的妻子韩女士与吴某非法同居,于是报案。
据了解,吴某与韩女士早在多年前就认识,当时二人是男女恋人关系,后来二人感情不合分手。韩女士在分手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入伍服役的魏先生,两人相识后选择了登记结婚。
婚后5年左右,韩女士在一家房产中介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时,与在此工作的前男友吴某再次见面,双方在互留了联系方式后重新交往。
在此期间,吴某明知韩女士已经嫁为人妇,且是军人的妻子,仍然追求韩女士,并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吴某不仅出资在家中购买了床、餐桌、晾衣架等物品,与韩女士一同生活,还提出让韩女士到他的公司上班,两人还一起到南京培训、旅游。
魏先生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韩女士与吴某的同居事实,便果断选择了报警。吴某被抓后拒不认罪,表示他与韩女士是真心相爱,他们曾经就是男女朋友,属于自愿共同居住,而且他根本不知道韩女士丈夫魏先生的身份。
吴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吴某根本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吴某与韩女士属于间断共同居住,不应当视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同居",退一步说即便构成,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同居。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作出此行为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就不能构成本罪。
男子到案后拒不认罪
检查机关审查后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法庭上,吴某虽然抗辩称不知道魏先生的身份,可是根据吴某与韩女士的一段手机聊天记录显示,二人曾经提到魏先生的身份,由此可以证明吴某知道魏先生为现役军人身份的事实。
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与韩女士不构成"同居",但是吴某的妻子马女士却证言,她一次在自家院子里摘菜时,看见丈夫吴某的白色卡迪拉克轿车停在楼下,后来她在该复式楼二楼卧室内发现有女人睡衣,晾衣架有女士袜子,在洗手台有女士化妆品。
从马女士的证言可以看出,吴某与韩女士交往后,为了方便两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吴某便在闲置房中购置了床、餐桌等生活物品,与韩某女士一起生活居住,并一起外出学习、旅游等事实,已构成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一具体地点同居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其同居事实的认定。
事发后,魏先生提出离婚,韩女士不同意,协议离婚不成,魏先生就起诉至法院。法院据此认为,吴某的行为已经导致魏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严重影响了现役军人的婚姻稳定,并非情节显著轻微。
综上,吴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足以达到犯罪的程度。最终,吴某获刑6个月。
构成破坏军婚的
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影响部队安全稳定和战斗力。
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给现役军人履职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这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