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导员以"拘留"为由胁迫实施强制猥亵
在接完妻子的电话后,张先生立刻打电话给教导员李某。电话那头,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极力否认,表示自己在很努力调解小君的纠纷以及教育小君,并要求张先生带着妻女到派出所当面对质。"我是为了你们在牙城好好生活""你不要污蔑警察""我不会拿我自己的前途去开玩笑的"……李某在电话里这样说。张先生在从福鼎市回霞浦的路上,向宁德市公安局报了警。
2025年6月16日23时许,李某在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被带至霞浦县公安局纪检组,后于次日被传唤至霞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法院判决书还原了当时的事发经过。判决书显示,在让小君妈妈离开后,小君被单独留在其办公室,随后李某以小君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对被害人小君实施抚摸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等猥亵行为。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精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和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李某实施强制被害人"口交"的猥亵事实主要依赖于被害人单方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依法不应认定。
霞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的"口交"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直接证实,还得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意见的印证,足以证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李某犯强制猥亵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张先生表示,李某未当庭提起上诉。
3月21日,霞浦县公安局相关人士告诉新黄河记者,目前李某的一审判决已经判下来了,现在在生效期内,等判决生效后就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