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申请农村建房时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户多宅",指的是农民拥有多处住房的情况。这个问题在80年代之前相当普遍,因为当时没有相关的规定来约束农村的建房行为。然而,在加快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中,我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会被拆除。下面我们将探讨四种合法且不会被拆除的"一户多宅"情形:
一、如果农民拥有多块宅基地,但这些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未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那么即使存在多个宅基地,他们仍然可以按照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二、继承获得房屋后成为"一户多宅"也是合理的情况。尽管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房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可以进行继承。例如,农民小张分户出去后重新申请了宅基地,建起了新的住房。而当小张父母过世后将原有的农房留给了他。只要每处住房都符合规划指标并未超出限制,小张成为"一户多宅"的情况便是合法的。小张还可以通过确权登记程序,获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完成分户手续也可以形成合法的"一户多宅"。例如,农民小张和他的兄弟们都已成家立业,尽管满足了分户的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分户手续。然而,小张在农村建了房子,导致小张和父母在名义上仍然是同一"户",从而形成了"一户多宅"的实际情况。根据宅基地规定,只需小张补办相关手续即可进行确权,该房屋仍然属于合法,并不会被拆除。

四、对于1982年之前或1982年至1987年期间建设的"一户多宅",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要在此后未进行改建或扩建,都是合法的。不论宅基地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都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对于1982年至1987年期间建设的部分"一户多宅",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并缴纳费用,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需要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做出注明。

除了上述合法情况外,如果违反规定而形成的"一户多宅"(例如强占基本农田或未经批准先行建设),将被强制拆除,并不能得到确权。因此,对于"一户多宅"的家庭,如果符合合法条件,应尽早补办相关手续,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