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还 " 媒人礼 " 畸高部分
庭审中,韩平作为原告提出,被告钱丽华为了相互照顾生意,有意在给自己说亲过程中安排多个相识的媒人参与其中,借此收取过高的媒人介绍费,一桩婚姻七万多的介绍费,明显是不合适的;此外,被告在传递女方信息时还存在 " 欺骗行为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 " 媒人礼 "。被告钱丽华等人进行抗辩,他们认为," 说好不说坏 " 是民间相亲说媒遵循的传统习俗,撮合两人结婚,收取一定劳务报酬,是正当合理的。双方就上述争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钱丽华等四人为他人做媒,属于邻里乡亲之间的媒人 " 牵线 " 行为,事成之后适当收取一些费用是民间传统习俗所认可的,但不应高于当地的一般标准和共识。经过了解,目前当地的媒人介绍费用通常在8000元以内。因此,被告钱丽华等四人借说媒之机收取畸高的介绍费用,明显与善良风俗相悖,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媒人劳务费用中超出合理费用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其在为原告韩平介绍相亲过程中确实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及存在一些交通、通讯等费用的支出,原告对此也并无异议。故法院最终酌定被告钱丽华等四人共收取媒人介绍费6000元为宜,其余的7万元应该返还给原告。(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图为法槌和天平
收取 " 媒人礼 " 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在中国民间传说中," 月老 " 用红线为有缘的男女牵线,促成姻缘。有 " 月老 " 美称的媒人,在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中,一定程度上成了缔结姻缘的重要一环。现代社会,未婚男女崇尚自由恋爱,但媒人依然存在,他们掌握着不少当地单身男女的信息资源。在婚姻介绍成功后,通常人们会给媒人几百块或是几千块的礼金,以示对媒人的尊重与谢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应当承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媒人为了提供信息,来回奔波,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因而收取少量合适的劳务报酬无可厚非,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如果媒人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等不法利益,则该盈利部分的约定因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钱丽华等四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所付出的劳务、提供的服务相比,明显超出了合理费用的范围,违背公序良俗,盈利部分应予返还,理由如下:
首先,钱丽华等四人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婚姻中介资质,其婚姻介绍行为不应具有盈利性;其次,钱丽华等人收取的媒人劳务费明显超出了当地一般媒人收取的费用标准,给当事人韩平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最后,钱丽华等人在相亲介绍过程中隐瞒了女方的实际年龄以及其离异后带有一小孩的事实,在客观上成为韩平与于丽产生矛盾以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最终法院认定,媒人劳务费约定超出合理费用标准的部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应予返还,但考虑到钱丽华等人为婚恋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传递照片、撮合婚姻,促成双方订立婚约,付出了一定劳务,客观上存在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支出,故判决钱丽华等四人向韩平返还媒人劳务费共计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