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仔小乔被“榜一大哥”起诉返还80万打赏!打赏费该如何界定?

2025-10-18 11:33  齐鲁壹点

近日,抖音账号"别难过"宣称已经正式起诉"旺仔小乔",要求全额返还打赏款80万元。据报道,"别难过"此前公开的律师函显示,他于2024年10月加入"旺仔小乔"粉丝团,因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声称"消费升至20级灯牌可添加私人微信"诱导打赏,他基于对添加私人微信以及获得签名、线下见面、演唱会门票等的合理期待,累计向平台充值人民币80余万元。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喜欢某个网红,为了当传说中的"榜一大哥",不惜豪掷千金打赏80万元。事后冷静下来,又想把钱要回来。说实话,这种行为本身不值得同情。但在法律语境下,在流量经济与法律规则的碰撞中,每一笔打赏的性质、每一句承诺的效力,的确值得细细拆解。

这场纠纷的核心之一,在于厘清80万元打赏究竟是自愿赠与还是消费行为。若认定为消费,主播未兑现承诺即构成违约;若按赠与处理,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否则难以主张返还。有人认为,观众观看直播后自愿打赏,类似小费性质,应属赠与合同关系。也有人认为,当主播明确以添加微信、线下见面等作为打赏激励,打赏便不再是单向施惠,而具备了对价属性。

具体到此案,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结合打赏目的进行认定。若打赏是为换取特定服务,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应认定为消费行为。对此,主张返还打赏的"榜一大哥"显然负有举证义务。他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播作出了具体承诺,且他的打赏行为与这些承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仅以事后反悔为由要求返还打赏款,恐难得到法律支持。

而主播承诺能否构成合同内容,是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合同承诺的成立,需具备明确性与关联性。若双方在平台私信中对签名、演唱会门票等有具体约定,且能证明与打赏行为存在直接关联,这些沟通可构成合同的补充条款。但需警惕"模糊性表述"的陷阱--若只是主播泛泛而谈的"感谢支持,有空见面",缺乏具体时间、方式等要素,可能被认定为社交礼仪性表达,难以构成有效承诺。

"别难过"之所以起诉,声称是"无法忍受多次被欺骗"。但法律上的欺诈认定,远比主观感受更为严苛,需具备的要件包括:欺诈方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主播可能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兑现承诺,但并不一定从初始就存在欺骗故意。法院会综合考量主播的主观意图、承诺的具体内容、未兑现的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审慎认定是否构成欺诈。

这场打赏纠纷也暴露出当前直播行业在承诺兑现、诱导打赏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主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夸大承诺、诱导打赏,各种诱导性话术屡见不鲜,但多数承诺仅停留在口头层面。网络服务行为不得损害交易公平,直播行业的承诺兑现需要制度兜底。监管部门可考虑出台细化规定,将此类主播承诺纳入合同管理范畴。平台也应强化监管,禁止违规诱导打赏行为。

对消费者来说,此案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每个人都是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第一责任人。面对主播的各种承诺,务必保持必要的理性,不能仅凭一时冲动和热情就盲目打赏。在掏出真金白银前,不妨多问一句:这是一个承诺吗?有凭证吗?违约能追责吗?特别在涉及高额打赏时,更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最好能保留相关证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