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帮顾客绞肉受伤致残,索要65万赔偿!法院判了:获赔19万(2)

2024-07-25 17:16  搜狐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称案涉猪肉系从赵某处购买,绞肉系买卖关系的附随义务,但提供转账记录金额与猪肉数额无法对应。即便买卖对应关系成立,时隔三个月要求卖方将冻肉绞碎也不属于买卖行为的附随义务。

法院认为,赵某为范某绞肉未收取任何费用,行为模式符合无偿提供劳务,加之案涉猪肉系用作饭店经营使用,应认定赵某与被告某饭店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责任;范某要求绞碎的猪肉系冻肉,难度较大,数量较多,范某在绞肉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次要责任。

经认定,赵某损失共计65万余元,昆山法院一审判决饭店赔偿赵某19万余元,范某、黄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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