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兴化,冯某东与徐某初中相识,共同生活18年并育有两子。2025年9月1日两人协议离婚,冯某东以自杀相威胁,徐某不得已暂时搬回原住处。11月7日冯某东发现前妻准备搬走,买了一把水果刀,次日凌晨1点,他再次提出复合,遭拒后,持刀刺入徐某左颈部,捂住她的嘴阻止呼救,徐某当场离世。事后冯某东转走徐某手机里的钱款去大桥投河,结果没死成,案发7小时后他报警。本案将于8月21日开庭。

冯某东和徐某的故事,从初中就开始了。两个人是同乡,少年时期相识,后来谈起恋爱,一路走进婚姻。从相恋到结婚,整整18年。18年时间,两个孩子先后出生,日子看起来像是过下去了。
但徐某的姐姐说,妹妹这段婚姻过得特别煎熬,冯某东对徐某有精神控制,还有家暴行为。
徐某在一家服装店当店长,几乎全年无休,挣的钱都花在家里,冯某东不怎么顾家,家里的担子基本压在徐某一个人身上。
2024年底,徐某实在撑不下去了,提出离婚。冯某东的反应很极端,放出话来,在他那里,只有丧偶没有离婚。当时,大家都以为他说的是一句气话,可后来回头看,他真做得出来。
2025年上半年,冯某东因为不满徐某和一个离异女性朋友来往,两人多次吵架。7月17日,他们去登记了离婚,进入30天冷静期。按照时间算,冷静期到8月18日结束。

8月22日凌晨,也就是冷静期刚过没几天,冯某东因为徐某跟别人去KTV唱歌,动手打了人,民警出警后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次动手没有让他收敛,反而像是点燃了更危险的东西。
9月1日,两人正式办了协议离婚,手续办完当天晚上,冯某东撞见徐某和一个姓王的男子约会。他又一次动了手,还报了警。
后来经过家里人劝,徐某同意离婚后暂时继续住在原来的房子里。这个决定,成了后来所有悲剧的起点。
徐某姐姐说,离婚当天冯某东就打了徐某。之后他又以吃头孢配酒自杀来要挟,逼徐某回家同住。徐某害怕真的闹出人命,只好妥协,暂时留在那个住所里。

从9月到11月,两个人虽然离婚了,却还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孩子和老人也在家里。这种扭曲的相处方式,让冯某东始终没有接受离婚的事实。他一直在找机会复合,徐某一直在明确拒绝。
11月6日,冯某东发现徐某还在和王某某联系,而且徐某已经提出要搬走,他劝了,没用。那一刻他心里有了一个念头,同归于尽。
11月7日下午17点07分,冯某东去买了一把水果刀。买完刀之后,他把刀藏好,等着夜深人静的时候。
当天晚上,家里一切如常。老人带着两个孩子睡了,徐某也准备休息。11月8日凌晨1点,家里安静下来。冯某东再次找徐某谈复合的事。
徐某拒绝了他,这一次的拒绝,和之前每一次一样干脆。
冯某东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直接捅向徐某的左侧颈部。这一刀刺破了颈部血管。为了防止徐某喊出声,他同时用手捂住了她的嘴巴。

徐某当场没气了。
行凶之后,冯某东没有打电话报警,也没有叫救护车,他拿起徐某的手机,把她账户里的钱转走了。然后他一个人离开家,去了一座大桥,准备投河自杀。
结果是没死成,他从凌晨1点行凶,到早上8点03分才报警,中间整整7个小时。这7个小时里,徐某的母亲打过电话找女儿,冯某东接了电话,撒谎说徐某睡着了,听不见。
直到8点多,他才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留在现场等着民警来。归案之后,他把自己做的事如实说了出来。
等徐某的家人接到通知赶到现场的时候,小区外面已经拉起了警戒线。徐某的母亲听到女儿没了,当场就崩溃了。
2025年11月8日,冯某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

近日,徐某的姐姐接到通知,这起案件将于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
徐某姐姐说,妹妹自始至终没有同意过复合,每次冯某东提复合,妹妹都是明确拒绝,可冯某东始终觉得,只要人还在家里,就还有机会。
当发现徐某准备搬走,连人都要离开的时候,他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并且,他不是临时起意,也不是情绪失控的一时冲动,而是一场蓄谋已久的杀戮。
毋庸置疑,冯某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冯某东在案发前一天买水果刀,凌晨趁老人和孩子入睡后动手,持刀捅刺徐某左颈部要害部位,同时捂住口鼻阻止呼救。
这一系列行为清楚表明,他就是下了决心要徐某的命!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冯某东在密闭家庭空间内谋害前妻,手段残忍,事后没有施救,反而转移被害人财物,拖延报警长达7小时,主观恶性极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冯某东在案发后7个多小时才报警,这段时间里他没有实施任何抢救行为,反而转走了死者的钱,还向死者家属撒谎,这些行为直接反映了他的主观恶性。

虽然事发七小时后他报了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形式上符合自首的构成,但这些都不足以抵消罪行本身的严重程度。
量刑时,完全有理由认定他的自首含金量很低,不足以成为减轻处罚的实质性依据。
这个案子留下一个沉重的思考,面对有暴力倾向的前任,如何才能真正脱离危险?
离婚后继续同住,表面上看是为了安抚对方的情绪,实际上是把自己继续放在暴力环境中。
冯某东用自杀威胁徐某留下,徐某出于害怕妥协了,但妥协没有换来安全,换来的是更彻底的控制和最后的杀戮。

面对家暴和威胁,隐忍和妥协从来不是出路。及时离开,切断联系,寻求法律保护,才是真正能保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