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10岁女孩在托管中心被老师的丈夫万某强 奸,5年后女孩告发万某,事情已经过去五年,证据早就湮灭,但是一审万某仍旧获刑8年禁业5年。
一、按理详情
二零一八年,小花和爸妈居住的房子遇到拆迁。
因为家里离学校太远,正好熟人张某在附近开了一家托管中心,于是父母就将小花放在张某的托管中心里,周一到周四小花住在托管中心,周五由父母接回家过周末。
托管中心里除了张某,平时帮忙的还有张某的母亲、二姐和表弟,另外还有三名外聘人员,加起来一共7个人。
5年前的小花只有10岁,正在读4年级,平时和张某的母亲住在3楼的房间,同住的还有另外两个低年级的男生。
张某的丈夫万某在校教美术,周五下午没有课程安排,回家比较早。
据小花诉说,事发当天是周五,下午4点10分放学后,小花回宿舍等爸爸来接她。
在等待爸爸的期间,小花去上厕所,一出来看见时年55岁的万某站在厕所门口,随后,她被万某拖进宿舍侵犯。
万某威胁小花不能告诉任何人,否则就打死她,小花害怕之下答应了。
事发后,张某的妈妈突然神神秘秘地对小花说:小孩子要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说了不该说的话,爸爸妈妈知道了可是要挨打的,女孩子要学会自爱。
小花觉得,张某妈妈不可能莫名其妙对自己说这种话,自己被万某侵犯一事可能被她知道了。
小花爸爸40多岁才生了小花,平时对小花非常宠爱,以前周末来接小花时,小花都是一路唱着歌回家的,可是那次,小花一句话不说,一路低声啜泣。
爸爸问小花怎么了,她也不肯说话,爸爸以为小花和同学吵架了,没有太过在意。
回到家后,小花妈妈发现小花内裤上有一点血,私处有一些破皮,妈妈根本没有往那方面想,以为小花内热,想带她去看看,但是小花声嘶力竭地拒绝了。
从那以后,小花非常抗拒去托管中心,可是父母都以为小孩子闹脾气,一直又过了两三个星期,才把小花接回家住。
在此后的几年里,小花和多名同学说起自己小学托管班的老师是"变态",对自己动手动脚,还对自己实施过侵犯。
其中,小花的初中同学小肖证言,小花曾三次对她提起过万某。第一次说万某对她动手动脚,第二次她和小花散步时,小花要绕道绕过托管中心,称她曾经在里面被侵犯,第三次是小花对她说起小时候的事,称她小时候寄宿被万某强 奸。
同学小胡也称,在和小花聊起小学时候的事时,说起寄宿经历,小花称万某乱摸她,她很反感,但是年纪小反抗不了。
小甜也说,小学4年级的时候,有天和小花一起放学时,一个男子在校门口抱小花,小花很抗拒,初二时小花说起小学的事,称她被万某动手动脚,万某就是在学校门口抱她的人。
多名同学听说过小花的遭遇,可小花自始至终都没有告诉过父母。
一直到23年9月,已经15岁的小花考上高中,在报名成功后,小花将尘封在心底的这件事告诉了妈妈。
妈妈立即将这件事告诉了丈夫,夫妻二人觉得,张某和万某夫妇是熟人,先找他们问问情况。
万某听说二人来意后拒不承认,后来被逼急了说:"是又怎么样?孩子已经长大了,会告诉你们实情的。"
但等他们带着小花找万某当面对质时,万某又不承认了,并一直躲着不愿意见面。
10月7日,小花的父母报了警。10月9日,此事被立案调查。10月11日,万某因涉嫌强 奸 罪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万某被逮捕。
万某被逮捕后,其妻子陈某认为万某没有作案时间,案件存在疑点。
10月12日,小花在接受妇科检查后,显示陈旧性处 女 膜破裂。
在告诉父母后,小花的精神状况急转直下,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性格变得暴躁易怒,父母给她办了休学。
而且,小花认为,发生这件事,是因为妈妈将她送去寄宿造成的,妈妈的决定毁了她一辈子,对妈妈生出了怨恨之心。
2024年5月17日,检方以万某涉嫌强 奸 罪为由提起公诉。
小花和父母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张某也列为了被告,请求判万某有期徒刑15年,赔偿小花医疗费、误学费等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共计55万元,张某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分析和判决结果
1、事情已经过去5年,物证早已灭失,且案发时没有人证,小花的控诉能否成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 奸罪的量刑分为一般情形和加重情形: 一般情况下,犯强 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存在强 奸妇女、奸 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 奸妇女、奸 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 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 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发时,小花只有10岁,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如果万某真的侵 犯了小花,依据法律规定,应对万某从重处罚。
但现在的问题是,事情发生在5年前,物证早就毁灭,而且案发时根本没有人证。
那么,这种情况下,小花对万某的控诉能否成立?
"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重要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刑事诉讼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求对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万某是否构成强 奸罪,需依据"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细致分析。
小花在事发5年后,清晰地描述了被万某侵 犯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以及细节等,这种详细程度增加了其陈述的可信度。
其次,小花小学及初中的多名同学的证人证言提供了有力佐证。同学小肖、小胡、小甜等,均证实小花曾多次提及被万某侵 犯,这些证言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印证,强化了案件事实的可信度。
再者,小花接受妇科检查显示陈旧性处 女 膜破裂,这从医学角度为其曾遭受性侵犯提供了客观证据。
小花在多年间多次向同学提及此事,且细节较为一致,这种稳定性和连贯性增强了其陈述的可靠性。同学的证言也从侧面印证了小花并非无端编造。而妇 科检查结果更是为性侵犯事实提供了客观依据。
综合小花的陈述、同学的证言以及妇科检查结果等多方面证据来看,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高度盖然性地证明万某实施了强 奸行为。
2、法院会怎么判?
案发后,万某曾先后4次称自己从来没有在托管中心见过小花,后续又承认见过小花,但做不出前后供词不一致的合理解释。
万某的妻子陈某称,万某没有作案时间,案件存在疑点。
经审理认为,万某前后多次辩解,称从来没有在托管中心见过小花,可后续又改口称见过小花,前后口供不一致,但是又说不清楚为什么前后供词不一致。
陈某提出万某无作案时间,但根据案发时万某的课程安排,周五下午没有他的课,而托管中心三楼,在案发当天没有课程安排,也没有人员在场。
万某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地理位置均有作案条件。
而据小花陈述,事发后陈某的母亲曾对她说过"女孩子要自爱,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等话,她怀疑陈某母亲知道这件事。
陈某母亲承认曾经对小花说过这种话,但是在被问起为什么这么说时,老人称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她记不清了。
而小花对多名同学说起过自己经历的细节,前后叙述一致,合理性和可信度较高。
据小花同学及多名证人证明,小花在校期间从未谈过恋爱,可却检查出处女膜有陈旧性损伤。结合时隔多年,小花仍能一眼辨认出万某,以及事后小花患了抑郁症等情形,已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因此,最终一审认定万某存在强奸小花的行为。判万某有期徒刑8年,禁业5年,张某赔偿小花1103元,万某赔偿2573.7元。
一审判决后,万某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小花对民事判决也不服,也提起了上诉。
目前,本案二审即将开庭。
最后,万某到底有没有侵犯小花?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