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子因14岁女友提分手行凶割喉

2026-01-31 19:57  头条

湖南永州,14岁女孩因分手事宜与17岁男孩产生争执,17岁男孩竟然在楼道内将其杀害,而被发现时距离女孩被害有12个小时左右。虽然男孩事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诉,但女孩亲属认为男孩还构成强奸罪,男孩在女孩不满14周岁时即跟其发生了关系。

据报道,男子柏某与女孩小娜是父女关系,小娜出生于2010年,为柏某与前妻所生。

小娜性格孤僻叛逆,与家人很少交流,大多时候都是把自己关在卧室。

柏某与小娜所居住的是一栋6层的老旧居民楼,他们在5层居住。

2025年8月23日上午7点左右,柏某像平常那样下楼去上班。

走到2层与1层的拐角处,柏某看到了躺在血泊中的女儿。

霎那间,柏某呆住了,难以站稳。短暂冷静后,柏某先拨打120,后拨打了110。

配合调查时,柏某想起了2025年8月20日那天的事情。

那天,柏某听说自己女儿跟住同一小区的男孩出现过争执,自己女儿还为此报过警。

确定嫌疑人后,警方立即来到17岁男孩周某的家里,将周某抓获。

周某对自己杀害小娜的事情供认不讳。

经过讯问得知,周某虽然还没有成年,但早就不上学了。周某称自己跟小娜是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自己跟小娜开始谈恋爱。2024年的时候,自己跟小娜就发生了关系,事发之前两人正在闹分手。

具体来说是这样的:

2025年8月20日,小娜向周某提出分手,周某不同意,两人吵架并报了警。

8月22日,两人又因分手事宜谈判,但矛盾激化,引发小娜死亡的后果。

8月22日下午6点多,周某持剪刀在楼道内捅了小娜很多刀,确定小娜没有动静后,周某持刀割了小娜的喉咙。

由于2层至4层都没有人居住,加上小娜喜欢独处的过往,柏某就没有确定小娜当晚是否回家,也就没有提前发现小娜遇害的事情。

事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2026年1月30日上午,本案在永州中院开庭审理。

对于周某的指控,除了检方的指控,柏某认为周某涉嫌构成强奸罪,毕竟周某跟自己女儿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自己女儿还不满14周岁。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按照报道的信息,前述内容为柏某向媒体反映,当地警方及检方均没有回应。

如果柏某所述之事属实,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没有疑义的。

毕竟从前述报道内容来看,周某持剪刀不仅捅了小娜多刀,还对小娜割喉,明显对小娜有追求其死亡的故意。在小娜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虽然周某是未成年人,但其已经17岁,达到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于柏某认为周某涉嫌构成强奸罪一事,只有周某的供认是不够的,恐怕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前述规定明确载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如果无法找到除了周某自己承认的其他证明周某在小娜不满14周岁时与其发生了关系的证据,周某恐怕不构成强奸罪。

而前述证据标准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终结及判决时都是一致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所以,这恐怕也就是检方没有对周某提起强奸罪指控的原因。

本案的发生值得广大家长注意,平时一定要注意子女的情况,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