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被告人席某平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鉴于席某平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二审庭审中席某平拒不认罪。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平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平的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平判处缓刑,亦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平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因此,席某平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经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平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泄露和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系强奸案件,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依法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案件审理期间,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严重影响。针对这一情况,一审宣判后,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同时,针对作为辩护人的席某平母亲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被害人隐私权的行为,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