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王某婷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根据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婷,女,2007年出生,无业。被告人周某杰,男,2004年出生,无业。被告人吴某赐、纪某航、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张某,基本情况略。
202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婷(未成年人)明知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自己或通过吴某赐、郭某宇(未成年人)、宋某(未成年人)在江苏省宿迁市,先后多次从周某杰、周某、张某、纪某航(未成年人)等人处购买含有上述物质的电子烟弹,并通过顺风车运至常州市金坛区进行吸食、贩卖。后被告人王某婷自己或通过吴某赐、吴某东(另案处理)、孙某甜(未成年人)、徐某峰(未成年人)在常州市金坛区,先后208次向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弹共计415.5个,收款人民币212809.5元。
2025年6月16日、6月30日、10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婷、吴某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纪某航、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杰、张某、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8月1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年12月30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吴某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纪某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1月13日,金坛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峰、郭某宇、宋某、孙某甜、周某、张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二千至一万五千元。2026年3月18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杰贩卖毒品案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年3月3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4月13日指令金坛区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