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例涉及一名21岁男大学生赵某与大9岁女友王女士未婚生子后分手,进而产生抚养费纠纷。
2020年,经朋友介绍,王女士与赵某在饭局相识。赵某对王女士颇有好感,认为她是自己喜欢的知心姐姐。经过一段时间的互相了解,二人于当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三个月后开始同居。
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然而,年仅21岁的赵某尚未做好成为父亲的准备,两人因此产生诸多矛盾,争吵不断。2022年2月,两人结束同居关系并分手,但王女士坚持生下孩子。
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王女士独自抚养。两年间,王女士在孩子身上花费了20万元,而赵某从未履行抚养义务。王女士多次要求赵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均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王女士将赵某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除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外,还要求赵某补偿其怀孕和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崇川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虽然赵某仍在就学,但已成年,有能力通过课外劳动获取收入履行抚养义务。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酌定赵某自孩子出生起,每月负担1200元抚养费,涵盖孩子生活、医疗等费用。同时,酌定赵某一次性补偿王女士怀孕产子等费用10000元,驳回王女士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王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目前仍在就学且无固定收入,一审法院认定其自2022年7月起每月负担1200元抚养费,既保障了孩子基本生活,又考虑到赵某经济状况,并无不妥。若赵某学业结束后有稳定收入来源,王女士可请求调整抚养费。最终,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