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负荷加班,保安值班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

2025-05-08 09:47  头条

2014年,40多岁的张老三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9月底,他被派往顺义区一家早已不再经营的毛织厂担任保安,工作地点是该厂门口的保安室 。由于情况特殊,他的工作需24小时值守,吃住均在保安室,三餐由保安队送餐,整个厂区只有他一人负责安保工作,这就让他的工作和生活完全重合,基本没有离岗休息的机会。

10月6日中午12时左右,张老三的女朋友来到保安室 。在两人相处过程中,张老三突然猝死。

事发后,张老三儿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张老三是在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

张老三的儿子张小石对此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

保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

保安公司依旧不服人社局的这一认定结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第十四条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了伤,或者得了职业病,这都算工伤。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了,或者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了,这就视同工伤。

张老三天天 24 小时在保安室,吃住都在那,工作和生活完全分不开。他在保安室和女朋友在一块儿的时候突然猝死了。法院就觉得,张老三这种情况,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都占上了,虽然和女朋友在一块儿不是直接的工作内容,但他根本没机会离开工作岗位,连谈恋爱都只能在保安室。而且公司也没给他别的休息地方。所以,法院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