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王浩文的前女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在一审中,王浩文拒不认罪,不承认拐卖了川川等人。一审宣判后,王浩文、胡某雄不服,提起上诉。
2024年11月28日,此案二审由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雷武泽透露,二审中,跟一审时的情况类似,王浩文只承认拐卖了3人,拒不承认拐卖包括川川在内的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