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来了,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是与我国5亿农民切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本次立法对农村中存在已久的普遍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以"法"保护了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您聊一聊新法的一些亮点。
新法解读
一、村民资格认定问题,明确户口迁出不等于失去本村村民资格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目前在实务中各地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本次身份权的确认规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统一执法标准,稳定农业农村社会关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进城务工、上学、参军入伍、羁押等原因户口不在本村的情况也不能否认其村民资格,村民待遇和权益不能被任意限制或排除。
二、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再上高层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俗话说"妇女能顶半边天",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更多的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没有多少人会关注她们的权益。以往在办理外嫁女的问题的时候,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案子立不上,或者即便通过律师的努力立上了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也会出现审理难的窘境,即便案件最终的结果胜诉,但整个过程花费的时间成本较高。本次从立法上确认了外嫁女的权益,相信会引导地方行政机关更加规范有序地执法,司法机关能更加高效公正地审理案件,社会氛围更加和谐融洽。
三、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更加有力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本村村民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本法条强调了村民一些基础权益,另外又结合现在农村空巢老人多但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权利的现状,确认了建立线上参会的程序,不仅保障了在外打拼的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保护了留守老人的权益,让远在海外的村民也能得知家乡的发展。
四、权利救济途径更加丰富多元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程序解决而且该条专款单列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且撤销权行使的期间规定了5年保护期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满足法定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这些规定都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后续我们律所也会持续跟进更新,继续为大家解读新法背后的故事,关注京康,我们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