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双方鼓励中国海关总署和日本厚生劳动省继续开展中日食品安全合作部长级对话。
十、加强供应链合作,继续举办中日出口管制对话及政企交流活动。
十一、2025年在日本举行中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会议,推动提供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十二、加强包括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十三、举行中国政府部门与中国日本商会对话。
十四、探讨举行日本政府部门与在日中国企业协会对话。
十五、加强世贸组织框架下合作,推动世贸组织改革,努力维护和加强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保持市场开放,支持自由贸易。加强在G20、APEC、10+3等机制下经贸、财金合作。透明、顺畅、有效地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继续就加快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进行讨论。
十六、共同推动《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实施。
十七、举办中日海洋垃圾合作专家对话平台会议。
十八、支持中方主办2026年APEC会议、日方申办2031年APEC会议。
十九、对第七届中日海运政策论坛时隔6年举行予以评价,加强海事领域合作。
二十、关于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和日本水产品输华问题,中方反对日方单方面启动排海的立场没有变化。双方重申完整准确全面理解2024年9月20日发表的共识,确认持续开展针对排海的长期国际监测和中方独立取样监测,在结果没有异常前提下,就日本水产品输华问题开展相关磋商。
双方同意适时在中国举行第七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