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段监控视频,画面中,一名餐饮店女店员疑遭一陌生男子"动手动脚",女店员蜷缩大喊"不要";对此,湖南衡阳警方:接到报警正侦办!网友纷纷留言,这波操作能蹲几年大牢?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间为8月12日10时33分许,一名男子先进入店内,女店员端一铁盆后进入店内。
男子疑让女店员先走,女店员迟疑迈步后,快步进入收银台。期间,男子试图追上女店员。
进入收银台后,男子付款9元,女店员在收银台旁的操作台制作餐点,男子对女店员说话,女店员没有回应。
视频中,在女店员为其打包餐点时,男子走近操作台靠近。女店员见状抬脚疑似想要制止,男子继续上前。
女店员大喊"不要",并背对男子将身体蜷缩,男子上前疑"动手动脚",女店员挣扎约10秒,男子离开操作台,然后继续和女店员说话。37分许,男子离开店铺。
知情人士介绍,女店员才19岁,人比较老实,该男子已经好几次这样了,他说已经报警了,人已经抓起来了,该餐饮店位于石鼓区进步巷附近。
与此同时,人民路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后女店员已报警,警方已受理此案正在侦办。
此事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表示,该行为系强制猥亵,男子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做理发店多年:看到多了,反正骂就行了,你不说,他们得寸进尺,宁愿少赚。
不少网友留言:吃个十几块的粉,干着几百块的事,这是人干的事吗?这已经不是拘留的问题了,这可以判刑了!
还有不少网友建议:第一:拘留,留案底,赔偿。第二:把厨房范围装围栏加门框,遇到可疑人员马上锁门自保,报警!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涉事男子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要吃牢饭!
首先,根据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司法实践中,到底是涉嫌刑事犯罪还是普通治安违法?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手段。
本事件中,从目前情况来看,监控中男子强行搂抱、触摸敏感部位的行为,已经踩中了刑法红线。
也就是说,这个"咸猪手"在店内公共场所作案、存在连续纠缠情节,可能面临五年起步刑期。
这里有个关键细节:案发时店铺属于对外营业状态,即便没有其他顾客在场,也符合"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
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就像去年上海地铁"顶族"案,独身女性在车厢被猥亵照样被认定为公共场所作案。
第二,退一步讲,涉事男子最低也要吃拘留套餐!
本事件中,现在警方表示已经接到报警,并且介入调查,就算警方最终认定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得进拘留所"蹲局子"。
更恶劣的是知情人爆料该男子"已多次作案",这种长期骚扰极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顶格处罚十日拘留并罚款。
特别注意!这类案件有个"黄金24小时"规则:监控视频保存期通常只有一个月,受害人应当立即要求商家封存原始视频。
像去年杭州某便利店猥亵案,就是因为受害人第三天报警时监控被覆盖,最终无法立案。
第三,女店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职场安全保障!
首先,依据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事件中,19岁姑娘除了要求赔礼道歉,完全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用人单位未配备报警装置或安全隔离区,还可同时追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需要专业操作:
立即固定视频证据:拷贝监控录像并做时间戳公证
收集目击证言:让当时在场顾客、同事手写事情经过
调取轨迹记录:通过外卖员当日的其他送餐路线,证明其跟踪路线
最后,给职场新人的保命三件套建议:
第一步,收银台常备防狼警报器(某宝二十块包邮)
第二步,制作餐点时始终与顾客保持1米物理隔离
第三步,遭遇骚扰立即大声呵斥:"我要报警了!"(别怕丢单,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