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
但是,最高法同时又表示: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最高法对"婚内强奸"相关案例的剖析,精准地揭示了婚内强奸的特殊性,以及其与普通强奸案的本质区别。所谓"婚内强奸",既不像一些人所以为的,只要女方说不,男方继续,就构成了强奸,因为这无视了夫妻之间默认的同居义务;它也不是一些人以为的"婚内不存在强奸,是伪罪名"。
按最高法相关指导性案例,"婚内强奸"具体应指,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提起离婚诉讼后、离婚冷静期内,男性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回到内蒙古这起"婚内强奸案",之所以前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在于被告人姐姐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公众,没有交待案件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婚姻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而且,被告动用了严重的暴力手段,致王某L2至L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光这个伤害行为本身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也因为被告姐姐的误导,导致之前不少法律业内人士误认为,本案突破了前述最高法在王卫明强奸案中明确的认定规则。
其实,本案没有突破既有的刑事裁判规则: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如果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可以构成"婚内强奸"。不能将"婚内强奸"褊狭地理解为,妻子不同意,丈夫就构成强奸;也不能将婚姻视为强奸的免罪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