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收入交给女友保管 分手后她却拒不归还

2024-08-23 09:45  头条

浙江杭州,男子与女友同居5年,将自己的工资卡给女友保管。两人闹掰后分手,男子想要回61万工资卡,女友一听气炸了:"钱都花光了,要钱没有,你把旧家具拉走吧!",男子顿时火冒三丈,此事绝不能善罢甘休!

李林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为了治疗伤痛,他选择了到别的城市生活。对于感情,他心如止水,觉得他这辈子再也不会遇到令自己心动的女人了。

这天,他刚走进公司大门,和新来的女同事不小心撞到了一起,他抬眼那一刻,觉得仿佛冬日的暖阳,瞬间照亮了他的心,他对这个女同事一见钟情。

女同事叫刘芳,她年轻貌美,身材高挑,浑身散发着青春的气息,女性魅力尽显。李林被迷住了。他发誓,一定要追到这个女孩子。

当打听到刘芳的住处后,李林开始创造各种偶遇,各种惊喜,还每天给她带早餐,平时嘘寒问暖,每个节日都会给她发些带着爱意的红包,什么"520""1314"等。

半年后,刘芳终于被打动,两人正式确定关系,并很快同居了。

虽然李林对刘芳极尽宠爱,但相处久了,也避免不了为生活里的鸡毛蒜皮吵架。

在一次争吵中,刘芳足足一星期没有跟李林说话。

李林慌了,为了挽回刘芳的心,他拿出自己的工资卡,双手捧到刘芳面前说:"亲爱的,你别生气了都是我的错,以后我再也不惹你生气了,这张工资卡代表了我的诚意,以后你就是它的主人了。"他还认认真真地写了一份保证书。

要知道,能交工资卡的,那肯定是把自己当老婆来看待了,说明李林对这段感情必然是十分上心的。

刘芳见状,忍不住笑了起来,双方给了台阶下,两人和好如初,刘芳每个月都会准时给李林转2000元生活费。

怀着对未来的憧憬,在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5年间,他们把小营造得十分温馨,还买了不少家电家具。

不料,他们的爱情终究敌不过岁月的蹉跎,两人相爱5年后,感情发生了变化,在一次争吵中,两人彻底闹掰。

既然分手了,感情账算完了,还得算经济账。李林大概算了下,扣除每个月2000元的零花钱,大概还能剩下61万左右,这笔钱是他辛苦工作得来的,还有部分是父母给他买房子用的,这钱必须得要回来。

没想到,刘芳翻脸不认人,声称那些存款,当初李林是为了向自己表达爱意给的,应该视为赠与,送出去的东西,哪有往回要的道理呢。再说了,自己还陪了他5年呢,这钱全当是他赔给自己的青春损失费了。

刘芳还说,李林的钱大部份都用于两人生活的共同开销了,现在卡里的钱是赚来的,如果李林觉得亏,可以把家里那些家具家电拉走。反正就一句话:我没钱!

李林傻眼,两人恩爱5年,没想到刘芳竟不讲情面,想独吞那些财产。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

1、刘芳应该归还这61万存款吗?

《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情侣之间在恋爱同居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产生的消费行为,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如含有特殊意义数字,比如 "520" "1314"等,应认定为为了表达爱意的自愿赠与,一般不支持返还。

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比如,房子、汽车、大额转账等,从逻辑上应视为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如果婚姻关系无法实现,应当视为无效赠与。

李林和刘芳同居多年,且以夫妻自居,可从主观上认定,李林交付工资卡的行为,视为有条件的赠与,两人分手,赠与条件自动解除,刘芳应该返还这笔钱。

2、如果刘芳拒不退还存款,属不当得利吗?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的四大要件: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李林的每月的工资收入脉络是清楚可见的,而刘芳声称李林的61万存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销,明显超过了正常的生活水平支出,是不符合常理的,除非刘芳能证明这些钱的合理流向。

另外,刘芳又声称,卡里的钱是自己的,那么,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卡里的钱是自己的合法所得,否则当构成不当得利,法律不予支持。

3、刘芳讨要青春损失费有据可依吗?

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男女双方的恋爱关系是平等的,双方都有付出,索要青春损失费是不道德的行为,不会被法律所支持,更不会被社会所接受。

因此,当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向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爱情应该是单纯而美好的,但一旦跟金钱扯上关系,在分手后,就很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所以,在婚前还是要以真诚而不失理智的态度看待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