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中明确,"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同时,该条款又补充了"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的内容。
刘崇亮指出,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对"适度从宽"的量化尺度存在差异。其背后的原因之一,是看守所或监狱对高龄犯的收押能力存在差异。
湖南邵阳的这起高龄老人强奸幼女案,不仅触及社会关切的未成年人保护议题,又牵涉高龄罪犯的处罚与改造难点。它关乎一个无辜女孩的生活和未来,更关乎公众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