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岁老人因强奸幼女被判15年,因生活不能自理未收押(3)

2025-03-22 17:26  头条

周某某是否适合收押执行刑罚,暂予监外执行到底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应该有更权威的医学评估、更严密的行为监控。司法机关不仅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更要关注执行结果对于公众和舆论的示范效应。这既考验着当地的司法执行能力,也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带来启发。

专家:程序应公正公开

此前,法院也审理过类似的案件。2020年,四川邻水一名84岁的高龄老人强奸同村的13岁幼女,致其怀孕。案发后,当地看守所以老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直至当年12月,老人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才收押监狱执行。

老年犯罪,特别是老年性犯罪,尤其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而对这些高龄罪犯的刑罚执行,各地区往往存在差异。那么,对这一群体的刑罚执行,究竟有没有明确的评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了三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我国于2014年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202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细则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按照规定,看守所出具对被告或罪犯不予收押的建议书,需同步提交由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鉴定小组出具的专业病情鉴定材料。法院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并将认定材料递交检察院,征求其意见,方可做出决定。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婉婷表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则公示引发争议,或因其中缺乏很多公众关切的信息。比如,公众想要了解在法院发布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之前,是否对周某某进行过权威的医学诊断和鉴定,这些鉴定是由哪些部门做出的,在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是否递交检察院征求意见。

针对湖南邵阳的这起案件,记者走访了邵阳县看守所、公安局、司法局以及周某某居住地村委会,想要了解在法院发布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之前,是否对周某某进行过权威的医学诊断和鉴定。各部门均表示,不便做出回应。

上海监狱学会副会长刘崇亮曾在监狱系统工作多年,目前从事监狱工作研究。他指出,对六十五周岁以上高龄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认定,还存在更多的实操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