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卢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时因意外触电身亡。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卢某的雇主梁某、孙某愿意赔偿死者家属55万元的赔偿金,并同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赔偿金分三期打到卢某的银行账户上。加上卢某意外死亡后,当地有关部门以及卢某的雇主前期支付给家人的10万元,卢某的父母及妻子三人,共获得补偿款65万元。
叶女士是卢某的合法妻子,在得知丈夫意外死亡后,未与公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腹中已经六个月大的胎儿流产处理,为此公婆表示非常的气愤,不愿将儿子的赔偿金分给儿媳。而儿媳叶女士则认为,自己有权获得丈夫的赔偿款,公婆拒绝支付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为此,儿媳叶女士将公公婆婆诉至法院,要求公婆拿出补偿款中的27万余元,也就是1/3的份额支付给自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赔偿金应归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共有。叶女士与死者是合法夫妻,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款,三位亲属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平均分配赔偿款,也就是每个人占1/3的份额。
另外,法院认为卢某死亡后,卢某妻子叶女士自行终止妊娠的行为,与案件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故卢某父母不能以儿媳擅自终止妊娠为理由,不分配给儿媳赔偿款。
律师点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造成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不是遗产。只有死者配偶、子女及父母这样的近亲属才可以分配,这笔钱是近亲属共同共有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当平均分配。
叶女士自行前往医院堕胎的行为,从客观上讲会给公婆带来情感上的伤害,但是,这是其本人在行使自身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叶女士私自打掉胎儿的行为,并不因此丧失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叶女士仍然是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如死者在死亡前并未留下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叶女士可以先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