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案例,让人十分痛心。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22日下午,刑满释放刚刚一年多的蒋某亮窜至四川省达州市某村民家附近,在看见两名女童(一名4岁,一名6岁)独自在家玩耍时,起了淫心。
蒋某亮潜入,并将二人弄晕。蒋某亮先是欲对6岁女童实施奸淫,因女孩哭闹,遂对其实施用手卡脖子、用刀砍头部、切割颈部等行为,导致6岁女童当场昏迷。
此时,4岁女童醒来哭闹,蒋某亮用刀切割其脖子,以阻止其哭闹。后蒋某亮对4岁女童实施奸淫,因女童哭闹,便倒提女童双脚反复将女童头部溺于水中,并捂住女童嘴巴致使女童昏迷。
期间,蒋某亮在屋内盗窃现金6205元和一部手机。
被害人因及时送医得以生还。但两名女童均受到重大伤害,6岁女童构成重伤二级,4岁女童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蒋某亮死刑。
蒋某亮不服提出上诉,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后,蒋某亮仍然上诉,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判刑太轻为由提起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再次判处蒋某亮死刑。
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死刑。
【法海说法】
1.简直毫无人性!
竟然对这么小的小孩,下此狠手,真的是泯灭人性,不死不足以平民愤呀!
我们可以看到,原一审法院是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三罪数罪并罚,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上诉以后二审发回了重审。
虽然案例库中并没有表述发回重审的详细情况,但通过上下文表述,可以猜测到之所以发回的理由是被告人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有人可能不理解,明明下狠手了,为什么还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那就要看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应的前因后果了。
蒋某亮的确实施了一些对女童的生命造成威胁的行为:用刀砍脖子、掐脖子、以及把头部往水里溺。
但是他实施这些行为存在一个明确目的:就是为了强奸。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见,蒋某亮所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顺利实施强奸,而且在完事之后,离开现场,并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
既然如此,就应该以强奸罪一罪论处。
但是,如果他是在强奸之后,为了报复或者灭口而杀害被害人,则应当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问题又来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啥还判处死刑呢?
我们来看看刑法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对于犯强奸罪的,最起码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中,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要从重处罚。
而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蒋某亮就符合这6种情形中的2种:
①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②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两名被害人最大的才6岁,蒋某亮的行为造成了两名被害人一重伤、一轻伤。造成的后果不可谓不严重,影响不可谓不恶劣。
所以,即便只是强奸罪一罪,也一样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