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男子花40元嫖娼,嫌“服务时间短”,结果怎样?

2025-05-17 17:35  头条

"我要报警,她服务时间太短了!"10月7日,陕西榆林米脂县,男子李某酒后到马某年家中,与女子王某霞约定以4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李某因"服务时间太短",与王某霞及马某年发生了争执,遂报警举报。民警调查发现原来马某年家中还藏有另外一名涉嫌卖淫的女子高某林。经查,马某年容留王某霞和高某林,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数次,每次从中获利10元。目前,李某和王某霞及高某林被行政拘留,马某年则以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叶律说法】

李某可以说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李某和王某霞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而马某年让两人在自己家里交易,性质更为严重,涉嫌刑事犯罪。

卖淫嫖娼不属于刑事犯罪,不会被判刑坐牢,但是仍然属于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李某和王某霞及高某林要被行政拘留。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容留卖淫罪: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容留卖淫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马某年容留王某霞和高某林,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数次,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涉嫌容留卖淫罪,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