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
航空公司辩称,公司已在购票环节通过《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明确告知登机口关闭时间,机场值机柜台、登机口等处也设有醒目提示。此外,航班在发现6名旅客未登机后,机场广播已多次催促,其中包括两次点名广播,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旅客误机系自身原因所致,后果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一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航空公司承运的机票,双方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起飞前15分钟关闭登机口"规则的告知问题
该规则系民航行业为确保飞行安全与运行效率所普遍采用的强制性操作规范,并非航空公司单方任意设置。
航空公司以合同条款形式进行了约定,值机柜台、登机口等公共场所也进行了醒目提示。虽然沈先生一家所持纸质登机牌上的提示文字部分被条形码覆盖、清晰度受影响,但综合合同约定及机场现场的多次、多处提示,足以认定航空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向不特定旅客履行了该规则的告知义务。
关于登机催促义务的履行问题
在登机口关闭前,航空公司通过机场广播系统进行了多次催促登机的广播,其中包含两次有针对性地点名广播。这表明航空公司在发现旅客未按时登机后,已积极采取了行业内常规且合理的催促措施,已尽到与其运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催促义务,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