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酒店方不可能随时知晓每一客户在房间内的具体身体状况
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自己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的认识,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合理控制饮酒量,避免过度饮酒带来的伤害。根据其好友熊某的陈述及其父亲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可知李某比较好酒,平时经常饮酒;公安机关在李某案发时居住的酒店房间亦勘查发现有一个500ml二锅头空酒瓶、三罐啤酒(其中一罐为空瓶)。李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不顾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合理饮酒,将自己陷入危险状态,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李某死亡的原因不能归责于酒店,酒店并非李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根据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死亡的原因有:一是自身具有肝硬化病变的基础疾病;二是饮酒后并发胃壁静脉破裂大出血;三是合并胃内容物误吸入气道,最终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上述原因均不能归责于酒店,李某不能合理控制饮酒量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酒店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酒店保洁人员黄某于2025年1月23日下午2时许接到酒店老板通知说208房间客人需要打扫卫生,遂前去打扫,进入房间后,看到床单、被罩、墙上、地上有像血水一样的呕吐痕迹,并看到床头柜上有啤酒瓶、电视机下有白酒,对李某说"你喝这么多酒干嘛呢",李某表示,"不是喝酒的问题,流感"。黄某已善意提醒李某不要过度饮酒,其并非专业医护人员,无法判断李某是否需要获得医疗救治,而李某的回复亦会误导缺乏专业医护知识的保洁人员。酒店为客户提供客房服务,房间为客户所使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酒店亦有义务为客户提供不被外界打扰的安全住宿环境。酒店方不可能随时知晓每一客户在房间内的具体身体状况,从而判断是否需要救治,此亦超出了酒店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较他人更为清楚了解,其是否需要获得医疗救治完全可以自行决定,如其完全可以自行报警求救或向酒店方求助,其好友熊某亦提醒过其要及时就医,不应将其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缺失的责任强加于酒店。酒店工作人员在客房住宿时间到期联系李某未果后,及时开门,发现异常后及时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李某父母,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若因李某在酒店住宿过程中自行饮酒死亡便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是对酒店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合理的扩大,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直接责任的归责情形。
二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父母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