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5日,甘肃省临夏县法院在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做出重审判决,副校长马某的强奸未遂罪被改判为强制猥亵罪,刑期缩短为三年半。案件的判决经过了复杂的调查和辩论,充满了法律程序上的细节和争议,也揭示了性侵案件在司法审理中存在的诸多难题。
【事件回顾】
2024年4月25日下午,马某,临夏一所小学的副校长,带着六年级学生王小惠(化名)进入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十分钟后两人一同走出。事发后,女孩向母亲透露自己遭到了"欺负",并且当晚报警。医院检查未能发现女孩的处女膜破裂,也没有在内裤上发现可疑的痕迹,案件一度被认定为强奸未遂,马某被判刑四年半。
然而,2025年3月25日,临夏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审,并作出了改变判决的决定。法院将马某的罪名从"强奸未遂"改为"强制猥亵",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判决指出,尽管女孩的部分陈述存在不一致,但她在事发后立刻向家人和同学反映情况,并且证实了副校长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身体接触。这一判决仍未让马某服气,他表示会继续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一、法律分析
1. 为何部分陈述被采信,部分未被采信?
在性侵案件中,受害人的陈述常常是案件的重要依据。然而,在本案中,女孩的陈述并非完全一致,法院也明确指出,女孩所描述的"圆桌"和"出血"的细节并不可信。实际上,现场勘查显示心理咨询室并没有圆桌,医学报告也没有发现新鲜的伤口。
尽管如此,法院依然采纳了女孩的其他陈述,认为她第一时间向家长和同学反映了被侵犯的情况,且在情绪和精神状态上存在明显的变化。这种情节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信的,并且能够体现出案件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最终认为马某对女孩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尽管受害人陈述的某些部分不符合现场证据。
2. 从强奸罪到强制猥亵罪:法律依据与判断标准
法律上,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分并非单纯依靠伤害的程度,而更多的是基于被害人是否遭受了强制性侵害,以及案件中是否存在明确的性侵行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尽管女孩的身体未受到明确的伤害,且医学检查没有显示强奸的证据,但马某的行为属于通过强制手段侵犯女孩的隐私,且其行为构成了猥亵。
法院对罪名的修改,反映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实践中的界限并非绝对清晰,且司法机关在判断时会充分考虑案件中的各类证据和具体情节。
3. 被害人处女膜完整为何仍能认定强制猥亵罪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医院检查显示女孩的处女膜完整,且内裤没有找到可疑的斑迹。按常理,这可能意味着并没有发生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行为。但法律并非单纯依据生理证据来定罪。在性侵案件中,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关键不在于是否发生了性关系,而在于是否存在强制的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直接的性侵伤害,但马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女孩的隐私,构成了强制猥亵罪。这一点也反映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身体与心理完整性的重视,并且承认性侵的危害不仅仅体现在肉体上的伤害,也体现在对受害人心理和生理的双重侵犯。
4. 被告人的无罪辩护与法院的认定
马某始终坚持自己无罪,强调自己并未进行强奸行为,并且认为法院对他判处四年半刑期不公。尽管如此,法院基于证据判断认定马某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罪。关键证据包括监控录像显示,女孩走出心理咨询室时神态自然,且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受害者状态,这与女孩所描述的情况存在出入。此外,马某的行为涉及了对女孩隐私部位的触摸和接触,构成了强制猥亵。
5. 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法律如何审查?
对于重审后的判决,马某决定继续上诉,坚称自己无罪。上诉法院将会再次审查案件中的证据和判决。虽然他坚持无罪,但根据现有的证据,法院维持强制猥亵罪的定性,并将刑期调整至三年半。上诉的成功可能性较低,除非能提供新的关键证据,证明初审法院在某些方面的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结语】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性侵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关注。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受害人的陈述和心理变化成为了案件的重要依据。尽管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证据不完备,但法律体系应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并完善相关法律程序,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对待。
家长和社会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更加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防范和警觉,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