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不料丈夫得知妻子怀孕后,立马转变态度要复婚

2025-01-22 09:13  头条

吉林市民王强与前妻李娜经法院判决离婚五个月后,得知李娜已怀孕6个月。王强认为孩子系自己与李娜婚内所生,要求认回抚养权。李娜却称,该孩子是与现任男友的孩子,拒绝王强的要求。王强一怒之下,将李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强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回顾


2019年3月,王强与李娜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内未生育子女。离婚后,二人分道扬镳,断绝往来。


2019年8月,王强偶然从朋友口中得知,李娜已与现任男友同居,并已怀孕6个月。王强认为,李娜怀孕时间与离婚时间吻合,孩子极可能是自己亲生,于是联系李娜,要求认回孩子抚养权。


电话中,王强义正辞严地说:"娜娜,咱俩虽然离婚了,但毕竟做过夫妻。你肚子里的孩子八成是我的种,我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骨肉落到别人手里。依我看,等孩子生下来,咱俩去做个亲子鉴定,要是我的,你得把抚养权给我。"


李娜闻言勃然大怒:"王强,你够了!咱俩都离婚大半年了,你还有脸管我?告诉你,这孩子是我跟男朋友的,跟你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你要想要孩子,找你现任去生,少在我这犯浑!"


王强被李娜的话激怒,怒斥道:"李娜,你这是什么话?咱俩婚都离了,你转头就怀上别人的孩子,传出去像什么样?再说,万一孩子真是我的,你这么做不就是亲父子判若路人吗?我告诉你,这事没完,咱们法庭见!"


说干就干,王强立即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娜腹中胎儿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李娜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强与李娜离婚后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应如何认定?法院能否支持王强的诉讼请求?对此,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有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离婚后另一方生育子女,起诉一方认为该子女系自己亲生而不持异议的,法院应当推定该子女为原告亲生子女;另一方予以否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及离婚后不久所生育的子女,如果子女的生父对子女的亲子关系予以否认并有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子女由生父抚养并分担子女的抚育费。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对继子女,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继承权。


结合本案,王强与李娜虽已离婚,但王强坚称李娜腹中胎儿系自己亲生,主张认领抚养权并无不当。但李娜明确表示涉案胎儿系与现任男友所生,王强对此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况且,即便涉案胎儿最终被认定为王强亲生,王强要求认领抚养权亦难以实现。一来,该子女出生后势必跟随母亲李娜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需要母亲悉心照料,判由王强抚养并不利于保障子女利益;二来,王强与李娜已经离婚,双方感情破裂,缺乏共同抚养子女的基础,即便判给王强抚养权,也难以得到切实履行。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


1.驳回原告王强要求确认被告李娜腹中胎儿与其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王强要求被告李娜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强负担。


这一判决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子女的抚养问题事关其健康成长,必须以有利于子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能仅凭父母一方的主观意愿,更不能将子女作为报复对方的工具。


同时,婚姻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父母子女关系的断绝。即便夫妻二人分道扬镳,也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态度,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妥善处理抚养等问题,给予子女应有的物质保障和精神关爱。


总之,父爱如山,母爱如水,养育之恩当终身铭记。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共同努力,即便天各一方,也要竭尽所能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温馨、充满爱的生活环境。惟愿天下父母都能为了孩子放下成见,携手共筑明天,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关爱中茁壮成长、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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